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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关于《贵州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工作指南(暂行)》解读材料

发布时间:2020-03-13 信息来源:


一、指南主要内容

为规范和加强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监督管理,2014319,我厅印发了《贵州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试行)》(黔国土资发201414号)(以下简称《指南》),对我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指南》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总则,强调了评审备案工作的重要性,对评审备案工作的适用范围、权限、评审机构资格、须进行评审备案的储量作了规定。第二部分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程序及要求,明确了评审依据、职责、规则、主要内容、程序。第三部分为储量备案程序及要求,明确了备案申报资料、备案职责、备案审查、备案的具体要求。第四部分对做好备案工作明确了其他要求如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的分发与存档、储量成果信息发布等内容。并对12个附录进行了规范。

二、修订背景

为了进一步提升矿产资源储量成果报告评审备案工作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切实解决各个服务环节“慢”的突出问题,原省国土资源厅组成调研组,于201887-8月9,分别对省地矿局、省有色地勘局、省煤田地质局、西南能矿集团、盘江煤电集团等5个地勘单位及企业,就矿产资源储量成果报告(地质勘查报告、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改进工作的建议进行了调研。采取座谈会的方式,充分听取有关单位负责人、报告编写人员、评审专家的情况反映,并现场讨论,回应沟通。本次共收集反映的相关情况65条(含重复问题),涉及矿产资源成果报告编制、评审、备案、资料汇交环节及压矿报告批复、探矿权延续、缩减面积等其他方面的问题及建议。为修订《指南》提供了参考。

三、主要修订事项

(一)考虑机构改革变化可能发生的职能职责调整,《指南》由原(试行)改为(暂行)

(二)基于机构改革发生部门名称的变化,《指南》对储量评审备案主管部门修改为“矿产资源主管部门”。

()在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中新增对“评审、备案”行为进行了界定。

()在第一部分新增加了“四、评审机构资格及评审专家库”内容。明确评审经费纳入省、市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预算解决。

()涉及“矿业权价款”的文字表述增加括号并注明“出让收益”。

()对《指南》引用但未列入2018年国土资源部第11号公告的有效文件进行了删除,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如国土资发〔200726号、国土资发2009200号、国土资发200740号、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071号)。

()基于国家和省取消了储量报告编制资质,《指南》中凡涉及对报告编制资质、编写人员身份的要求相应删除。

()储量报告评审申报资料不需提交不在《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XX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的证明材料。

()第二部分“四、评审主要内容(二)在储量估算范围外的矿业权内未做相应的勘查工作,且储量估算范围外的矿业权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变更、注销或未承诺放弃的,储量报告不予通过评审。”,删除末行“或未承诺放弃”,是否达到勘查程度要求,遵循规范一律按矿权范围评价。

()基于国家取消了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和野外验收,《指南》中涉及的相关要求修改(注明)为“限财政出资勘查项目”。

(十一)评审内容中涉及的“矿山建设设计及工程咨询、可行性研究、工业指标论证”等其他部门管理的资质要求,《指南》中予以删除。

(十二)《指南》中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查,储量评审备案结果不再作为补充办理压覆储量登记的依据,予以删除。

(十三)报告编制资质要求取消后,报告编制单位视为矿权人的工作团队,因此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只要求矿业权人出具。

(十四)基于国家取消了储量评估师从业资质,《指南》对专家的评估师要求相应取消。

(十五)《指南》补充了对评审机构受理评审后召开评审会的时限要求。

(十六)涉及坐标拐点按2000坐标系要求。

(十七)明确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对备案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报送备案材料齐全;

2、评审机构资格、评审专家数量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专家人数和专业按照提交备案资料中评审意见所附专家名单核对。

3、评审程序合规审查两方面内容,一是评审机构在召开评审会之前,已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表》送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二是评审机构出具的申请备案文件中,明确已按规定程序通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

(十八)取消了备案文件“分发时,先给予评审申报人2份,待其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后,凭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原件(留复印件)到储量登记统计部门领取剩余的6份备案证明。”的做法,法定义务由矿业权人履行。

(十九)取消了“附录2储量报告编制人员身份证明表(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