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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of publicity

公示公告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意见黔安监办〔2013〕56号

发布时间:2020-01-11 信息来源:新源煤矿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各煤监分局:

    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提升监管效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加强地方日常安全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属地监管的原则,对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煤矿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督促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检查中发现应当依法停产整顿的煤矿,要及时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并将执法文书抄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同时将执法情况和处理决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在停产整顿期间,煤矿包保人和驻矿安全督查员要切实履行职责,督促、监督煤矿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防止非法违法生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也要采取巡回检查、定期检查和突击抽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整改完成后,煤矿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对借整改之名行生产之实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煤矿,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坚决实施上限处罚直至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二、强化国家煤矿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落实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的年度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扎实开展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现场监察中发现煤矿应当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要立即下达执法指令,依法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告知相关部门依法暂扣相关证照或控制火工品供应、限制供电,书面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煤矿停产整顿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后,要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复核。对经停产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在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关闭决定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监察中发现的相关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三、突出监管监察重点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结合本地区煤矿灾害分布情况,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水害严重的矿井作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的重点,国有煤矿要列为重中之重,立足于“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集中有限的监管监察执法力量,切实加强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水害严重的矿井安全监管监察,从源头上遏制发生较大以上事故。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重点检查以下内容:煤矿是否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治理五十条》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3]4号)等有关防突规定;是否保证矿井通风系统和通风方式合理、稳定、可靠;矿井主要通风机是否实现“双机同能力”的配备;是否建立和健全了煤矿防突机构、队伍;是否落实了煤矿技术负责人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是否完善了矿井瓦斯治理工作体系、保证了必备的资金投入、强化了技术措施和落实了各个工作环节的细化管理;是否按规定建成了三条井筒;生产水平和采区是否实现分区通风;是否建立了地面固定抽采瓦斯系统并正常运行;是否严格落实了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矿井是否优先开采保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矿井是否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防突措施作为区域防突措施;监测监控系统是否安装到位;采掘工作面是否实现了独立回风;掘进工作面是否实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和主、备风机自动切换;通风设施和避险硐室的构筑位置、工程质量、维护管理等是否符合规定;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是否制定了误穿和通过构造带的措施;瓦斯抽采的钻孔设计、施钻、封孔、连抽、抽采参数检测等关键环节是否实施了重点管控;瓦斯抽采是否达标;矿井瓦斯抽采率和采煤工作面抽采率是否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承担消突达标和瓦斯抽采考核的考评机构是否认真履职;是否严格执行了“应抽尽抽、不抽不采”的规定;煤层的消突达标指标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等。

    水害严重的矿井重点检查以下内容:煤矿是否严格执行了《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规定》;是否设立了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并完善了工作和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了专门的探放水队伍、制定了作业规程并配备了满足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用探放水设备;是否建立健全了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是否认真开展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水文条件不清的矿井,是否编制了矿井水文地质勘察报告;探放水措施是否符合矿井实际并具有针对性;是否超前治理断层水、底板承压水和溶洞水;是否及时处理老空(窑)积水;雨季前是否认真开展“雨季三防”工作;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是否经过专门设计并经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审查批准;是否有开采和破坏矿井、采区、区段之间留设的防隔水煤(岩)柱的行为等。

    四、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和停产整顿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停产整顿的有关规定,督促煤矿全面、持久的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存在以下重大安全隐患和行为的煤矿,应坚决责令停产整顿: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八条所列15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之一的;

    2、不按规定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

    3、未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或治理效果不达标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4、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未达标的;

    5、水害威胁严重但防治措施不落实、不到位的;

    6、未按规定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

    7、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对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煤矿,按《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程序进行整顿和验收,确保重大隐患整改到位。

    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是否关闭的决定。

    五、规范执法,强化监管指令的落实

    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制定年度监管工作计划时,要与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相互沟通,使监管计划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三项监察”计划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确保每年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受水害威胁严重矿井的监管监察次数不少于四次。

    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也要结合自身实际,克服监管力量薄弱、任务繁重的困难,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会同省相关部门,聘请省内大专院校、设计单位、煤矿中介服务机构和煤炭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每年开展两次“三位一体”的安全生产执法大检查,重点是六盘水市、遵义市、毕节市和黔西南州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受水害威胁严重矿井,每次检查时间不少于1个月。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制定执法工作流程,健全完善“编制执法计划-确定被检查矿井-制定具体执法预案-实施现场检查-处理处罚-跟踪督办-结案归档”的闭合式执法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开展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实现执法过程程序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监督制度化,确保安全监管指令落到实处。对安全监管处理处罚决定尚未落实、相关矿井安全生产隐患尚未消除的执法案件,一律不得结案归档。

    对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严肃查处,实施更加严厉的行政处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对拒不执行执法指令的,应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派人盯守。对已作出的行政罚款决定逾期未执行的,要采取加罚、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凡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立案查处;省级以下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还应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同志和相关部门。

    六、加大联合执法,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执法合力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与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土资源、工商行政、公安和供电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被责令停产整顿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要及时向公安和供电部门通报,公安要控制其火工品供应,供电部门要采取措施限制供电。对擅自越界开采的矿井,要立即下达停止作业的文书,并将现场情况书面告知国土资源部门。要每月召开联席会议,向有关部门通报执法情况,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和执法合力,实现监管监察效能的最大化。

    七、严格执法,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坚持依法、依规,严字当头,敢查敢管,积极参与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深入推进“打非治违”的专项行动,重点打击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关闭后又擅自生产,超层越界开采及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组织生产,以及煤矿未批先建、未按设计施工等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要严格落实“四个一律”要求,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的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违法生产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八、严格标准,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安全监察机构要积极参与和配合今年即将开展的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加强对新建、整合和技改扩能煤矿的行政许可工作和安全监管监察:1、对新建的30万吨/年以下的小型煤矿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得批准其安全设施设计;2、对地质灾害不清、安全条件未查明、设计达不到安全标准的,整合和技改扩能煤矿安全设施设计未说明改扩建工程施工期间允许生产的范围、规模、时期、安全保障措施的,不得通过审批;3、对新提交申请审查的安全设施设计不按要求进行瓦斯参数测定和瓦斯涌出量预测、瓦斯等级划分的,不得通过审批;4、对不按要求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的,不按规定施工顺序组织施工的,要下达停工指令;5、对已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需作重大变更的,不得继续施工;6、对不具备联合试运转条件、联合试运转未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超期进行联合试运转的,要及时下达停止联合试运转的执法指令;7、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通过验收。

    九、严格许可,把好煤矿安全生产准入关口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照颁证条件对企业提交的文字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凡不符合颁证条件的一律不得颁证。

    许可证监督管理和专项监察要严格做到“六个必须”,即: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必须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必须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申请延期的煤矿企业,必须责令其停止生产,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进行公告,抄报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资源整合方案中的被整合煤矿,必须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关闭;改建、扩建项目不能区分生产、建设区域,或2个区域相互影响的,在改扩建工程施工前,必须暂扣或注销其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规定重新办理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和煤矿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强化责任追究

    对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行为而未依法查处的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对确实无力制止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且不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继续生产、或存在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报告不及时处置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力,致使煤矿整改不认真而继续生产的,要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可根据情况,制定落实细化方案,并认真执行,确保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请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本文转发辖区内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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