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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安全评价机构从业告知书[贵州泰昌安能源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遵义县泮水镇兴安煤矿(30万吨/年)安全现状评价]
发布时间:2020-01-11
信息来源:新源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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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意见黔安监办〔2013〕56号
在停产整顿期间,煤矿包保人和驻矿安全督查员要切实履行职责,督促、监督煤矿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防止非法违法生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也要采取巡回检查、定期检查和突击抽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整改完成后,煤矿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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