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DUSTRY DYNAMIC
行业动态黔自然资规〔2019〕5 号
各市(州)、贵安新区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特区)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8〕6 号)的改革要求,参照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 号),结合我省实际,在全面梳理涉及非油气矿业权(以下简称“矿业权”)申请资料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经整理归纳、精简完善、细化分类,形成了厅审批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及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分类
(一)非油气探矿权(以下简称“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分为新立、延续、保留、变更和注销五种类型。
(二)非油气采矿权(以下简称“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分为划定矿区范围、新立、延续、变更和注销五种类型。
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补办及抵押备案(解除)等其它矿业权申请事项,仍按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集中办理事项申报材料告知和流程图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7〕4 号)执行。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补办不再提交遗失公告。
二、矿业权申请资料申报要求
(三)矿业权申请资料是申请矿业权审批登记的必备要件,申请人应按要求填报和提交,对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申请矿业权审批登记,应按本通知附件要求,提交内容一致的纸质、电子文档各一份。
(五)除本通知附件中标注为复印件的资料外,矿业权申报资料纸质文档应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验原件。提交的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复印件为多页的,除在第一页盖章外,还应在每一页上加盖骑缝章。若为单页的,需在页面加盖申请人印章)。矿业权申报资料中凡涉及申请人盖章的,所盖印章必须与矿业权人名称一致。
(六)矿业权申请资料电子文档一律使用光盘存储,一个项目一份光盘,光盘表面应标注项目名称。提交的电子文档包括资料清单、所有纸质文档的扫描件及申请登记书报盘文件。其中:资料清单为TXT 格式,以“资料清单+txt”命名;纸质文档为PDF 格式格式,以“申报资料详细名称+文件格式”命名。纸质文档应清晰完整。
三、矿业权申请(登记)书格式及要求
(七)矿业权申请(登记)书按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 号)统一格式执行。申请人可从自然资源部网站下载(地址:
http://f.mnr.gov.cn/201712/t20171229_1715140.html )或从贵州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下载(探矿权申请书下载地址:http://zrzy.guizhou.gov.cn/wsfw/xzsp/bgxz_wsfw/201806/t20180605_3287252.html ,采矿权申请书下载地址:
http://zrzy.guizhou.gov.cn/wsfw/xzsp/bgxz_wsfw/201806/t20180605_3287257.html)。
(八)除探矿权注销外,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应向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查,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探矿权申请核查意见表》或《采矿权申请核查意见表》(见本通知附件3)。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核查意见由申请人在申请办理相关事项时一并提交。
(九)非油气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新立、延续、变更(扩大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设计生产规模)的,申请人应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核查是否与自然保护区等禁采禁建区重叠,并在申请时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不在禁采禁建区的情况说明(见本通知附件4)。
(十)军事部门意见由审批登记机关直接征询,其他部门文件资料由申请人按规定报送。
(十一)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的申请(登记)书应报送电子报盘,电子报盘在线制作地址:www.minecloud.com.cn,技术支撑。QQ 群:750951874。
(十二)矿业权申请的范围拐点坐标采用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采用1985 国家高程基准。
四、其他规定
(十三)本通知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适用于省自然资源厅审批登记申请,市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十四)本通知虽未要求,但按国家和省规定办理相关矿业权审批时应提交的其他资料,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
(十五)煤层气矿业权申报资料清单另行印发。
(十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非油气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
2.非油气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
3.《探矿权申请核查意见表》(模版)、《采矿权申
请核查意见表》(模版);
4.关于×××采矿权申请范围不在禁采禁建区的情况
说明(模版)。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19 年9 月5 日
附件1
非油气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
一、非油气探矿权新立需提交申请资料清单
1.非油气探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说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探矿权出让合同(协议出让的,提交批准协议出让文件);
4.绿色勘查实施方案;
5.矿业权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出让收益(价款)缴纳单据;
6.探矿权申请核查意见表;
7.申请范围与已设油气、砂石土、矿泉水、地热矿业权重叠的,提交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
二、非油气探矿权延续(同阶段延续、提高勘查程度延续)需提交申请资料清单
1.非油气探矿权延续(变更)申请登记书;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说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绿色勘查实施方案;
4.《勘查许可证》;
5. 探矿权申请核查意见表。
三、非油气探矿权变更
(一)非油气探矿权变更勘查矿种、探矿权人名称(非转让性质)、扩大或缩小勘查范围、探矿权分立需提交申请资料清单
1. 非油气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说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勘查许可证》;
4. 绿色勘查实施方案(变更探矿权人名称不需提交);
5. 探矿权申请核查意见表;
6.依据不同的申请变更事项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1)依人民法院判决按非转让性质变更探矿权的,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
说明:依人民法院判决按非转让性质变更探矿权的,须人民法院已按规定向我厅送达《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2)企业申请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的,需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的相关资料。
(3)探矿权分立的,提交分立方案及论证意见。
(4)变更勘查矿种的,提交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复印件)。
(5)扩大勘查区范围的,提交探矿权出让合同;扩大的勘查区范围与已设油气、砂石土、矿泉水、地热矿业权重叠的,提交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
(二)非油气探矿权转让变更需提交申请资料清单
1. 非油气探矿权转让申请书(转让人、受让人签章)、非油气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受让人签章);
2.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说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勘查许可证》;
4.探矿权转让合同;
5.探矿权申请核查意见表。
6.依据不同的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1)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申请办理转让探矿权的,应提交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变更的批准文件。
(2)申请范围与已设油气、砂石土、矿泉水、地热矿业权重叠的,提交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受让人承诺)。
四、非油气探矿权保留需提交申请资料清单
1.非油气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说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勘查许可证》;
4.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复印件);
5.探矿权申请核查意见表。
五、非油气探矿权注销需提交申请资料清单:
1.非油气探矿权注销申请书;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说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勘查许可证》;
4.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终止报告
附件2
非油气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
一、非油气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探矿权转采矿权)申报材料
1.非油气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
2.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说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4.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复印件);
5.探矿权范围、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6. 关于×××采矿权申请范围不在禁采禁建区的情况说明;
7.采矿权申请核查意见表。
说明:招拍挂及协议出让采矿权无需划定矿区范围。
二、非油气采矿权新立申报材料
1.非油气采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
2.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说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备案证明及评审备案意见;
4.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复印件);
5.矿业权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出让收益(价款)缴纳单据;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及审查意见;
7. 关于×××采矿权申请范围不在禁采禁建区的情况说明;
8.采矿权申请核查意见表。
9.依据不同的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1)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提交出让合同;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提交协议出让合同和批复文件;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提交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和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申请。
(2)申请煤矿采矿权或外商申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性矿种的,提交项目核准批复。
(3)外商提出申请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申请范围与已设油气、砂石土、矿泉水、地热矿业权重叠的,提交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
三、非油气采矿权延续申报材料
1.非油气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说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矿山用地手续(复印件);
5.近三年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复印件);
6.矿业权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出让收益(价款)缴纳单据;
7.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备案证明及评审备案意见;
8. 关于×××采矿权申请范围不在禁采禁建区的情况说明;
9.采矿权申请核查意见表;
10.申请人为涉外企业的,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四、非油气采矿权变更申报材料
(一)非油气采矿权转让变更申报资料
1. 非油气采矿权转让申请书(转让人、受让人签章)、非油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受让人签章);
2.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说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采矿权转让合同》;
说明:《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包含采矿权受让人继续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地质灾害治理、土地复垦、采矿权价款(出让收益)缴纳等义务的条款。
5.采矿权申请核查意见表;
6.依据不同的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1)国有矿山企业申请办理转让采矿权的,应提交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变更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2)受让人为涉外企业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申请范围与已设油气、砂石土、矿泉水、地热矿业权重叠的,提交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受让人承诺)。
(二)非油气采矿权矿区范围(扩大、缩小)、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变更申报材料
1.非油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
印件);
说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
身份证(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矿山用地手续(复印件);
5.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复印件);
6.矿业权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出让收益(价款)缴纳单据;
7.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备案证明及评审备案意见;
8. 关于×××采矿权申请范围不在禁采禁建区的情况说明;
9.采矿权申请核查意见表;
10. 依据不同的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1)扩大矿区范围的,提交采矿权出让合同和申请采矿权范围、划定矿区范围(或招拍挂出让范围、协议出让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坐标及三者叠合图;扩大的矿区范围与已设油气、砂石土、矿泉水、地热矿业权重叠的,提交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
(2)扩大矿区范围或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提交审批登记机关批复文件。涉及协议出让的,提交协议出让批复文件。
(3)扩大矿区范围、扩大生产规模、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及审查意见。
(4)外商提出申请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非油气采矿权人名称、经济类型变更(非转让性质)申报材料
1.非油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
印件);
说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
身份证(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采矿权申请核查意见表;
5.依据不同的申请变更事项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1)依人民法院判决按非转让性质变更采矿权的,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
说明:依人民法院判决按非转让性质变更探矿权的,须人民法院已按规定向我厅送达《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2)企业申请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经济类型的,需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的相关资料。
(3)国有企业改制的,提交企业改制批准文件(复印件)及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变更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4)外商提出申请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五、非油气采矿权注销申报资料
1.非油气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2.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说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采矿权申请核查意见表;
5.关闭矿山报告或完成报告、终止报告;
6.矿业权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出让收益(价款)缴纳单据。
附件3
探矿权申请核查意见表
探矿权名称 | |
申请人 | |
申请事项 | 探矿权(新立、延续、保留、变更) |
申请范围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 |
矿业权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1.申请范围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地等限制禁止勘查开采区域范围内; 2.申请范围内未受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申请,未设置其它探矿权、采矿权,不存在矿业权重叠或者权属争议; 3.申请范围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符合自然资规〔2019〕1 号文的规定); 4.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5.申请人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且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限于已设探矿权); 6.申请人履行了各项法定义务,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审核人签字: ××自然资源局(盖章) 年 月 日 | |
矿业权所在地市级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1.申请范围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地等限制禁止勘查开采区域范围内; 2.申请范围内未受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申请,未设置其它探矿权、采矿权,不存在矿业权重叠或者权属争议; 3.申请范围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符合自然资规〔2019〕1 号文的规定); 4.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5.申请人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且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限于已设探矿权); 6.申请人履行了各项法定义务,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审核人签字: ××自然资源局(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探矿权延续、保留等不涉及勘查区块范围变化的,可不填写“申请
范围坐标”;
2.本表由矿山所在地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写。有特殊情况,
应说明并提出处置意见。
采矿权申请核查意见表
采矿权名称 | |
申请人 | |
申请事项 | 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新立、延续、变更、注销) |
申请范围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 |
矿业权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1.申请范围内未受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申请,未设置其它探矿权、采矿权,不存在矿业权重叠或者权属争议; 2.申请范围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符合自然资规〔2019〕1 号文的规定); 3.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4.申请人不存在2 年内被吊销采矿权许可证的情况(限于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和扩大矿区范围),申请人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且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限于已设采矿权),申请人履行了各项法定义务,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5.申请人已提交基金提取凭证,并已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划定矿区范围不填写本段内容,采矿权新立填写已递交基金提取承诺书)。 6. 该采矿权无权属争议,申请人已按要求完成了矿山闭坑,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义务(限于采矿权注销)。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我局同意该申请事项。 审核人签字: ××自然资源局(盖章) 年 月 日 | |
矿业权所在地市级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1.申请范围内未受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申请,未设置其它探矿权、采矿权,不存在矿业权重叠或者权属争议; 2.申请范围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符合自然资规〔2019〕1 号文的规定); 3.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4.申请人不存在2 年内被吊销采矿权许可证的情况(限于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和扩大矿区范围),申请人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且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限于已设采矿权),申请人履行了各项法定义务,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5.申请人已提交基金提取凭证,并已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划定矿区范围不填写本段内容,采矿权新立填写已递交基金提取承诺书)。 6. 该采矿权无权属争议,申请人已按要求完成了矿山闭坑,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义务(限于采矿权注销)。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我局同意该申请事项。 审核人签字: ××自然资源局(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采矿权延续、注销等不涉及矿区范围变化的,可不填写“申请范围坐标”;
2. 采矿权注销不填写1 至4 条内容;
3. 本表由矿山所在地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写。有特殊情况,应说明并提出
处置意见。
附件4
关于×××采矿权申请范围不在禁采禁建区的
情况说明(模版)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及有关规定,经核实,××采矿权位于我县(市、区)乡(镇),该矿申请范围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地、水库淹没区和其它禁采禁建区不重叠。
年月日
(盖章)
说明:
1.本情况说明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
2.矿山名称应与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一致;
3.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新立采矿权和变更矿区范围的,情况说明中需附申请范围拐点坐标(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