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DUSTRY DYNAMIC
行业动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暂行)》的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各县(市、区、特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直属事业单位,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矿产资源储量成果报告评审备案工作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进一步修订完善了《贵州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以往我省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贵州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工作指南(暂行)
(2018年12月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特修订完善本指南。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重要性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以下简称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是矿政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既是国家掌控资源家底、维护国家资源权益、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服务,又是一项专业性、基础性、法制性都很强的社会管理工作,贯穿于矿产资源勘查、利用、有偿处置等全过程。各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评审机构、评审专家都要充分认识新时代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要始终坚持矿产资源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利用,以全面、公正、真实、可信、科学为前提,切实保障资源储量的真实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为社会经济发展、矿政管理提供全程、及时、准确的资源储量支撑。全省各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和队伍建设,为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强化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基础性地位,进一步推进储量管理工作全面到位,切实履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职能。
二、适用范围
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适用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矿产资源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所称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以下简称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预查、普查、详查、勘探)报告,核实报告、闭坑(含停采、停建储量结算)地质报告,以及矿业权分宗、用于贷款、筹资、融资、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过程中说明矿产资源储量的有关资料。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是评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等相关资料进行的技术审查行为;矿产资源储量备案是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对评审机构审查通过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出具备案证明的行政服务事项。
三、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权限划分
储量评审备案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市两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是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机构,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储量评审备案的统一管理工作。
(一)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颁发或上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授权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的矿产资源储量,由省级储量评审机构负责组织评审,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二)市(州)矿产资源主管部门颁发或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委托颁发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的矿产资源储量,由所属市(州)储量评审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市(州、地)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已设立的所属地储量评审机构停业整顿或被取消资格以及不能满足储量评审工作需要的,市(州、地)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在征得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指定其他储量评审机构或重组的储量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三)县(市、区、特区)负责颁证的用于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页岩,可不进行储量评审备案。对确需评审备案的,可由市(州)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和市(州)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和备案。
(四)各市(州)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前10天内,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情况表(附录1)报送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
四、评审机构资格
(一)省级储量评审机构由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具备矿产资源技术支撑能力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承担,也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经费纳入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年度预算。
(二)市级储量评审机构由市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比照省级做法确定市级储量评审机构,评审经费纳入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预算。
(三)建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专家库人员在具有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满足要求的人员中遴选。
五、须进行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
(一)不同地质勘查阶段(预查、普查、详查、勘探)查明(或预测)的资源储量;申请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资源储量;
(二)出让、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出让收益)评估(计算)、国有企业改制依据的资源储量;
(三)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资源储量;
(四)矿区内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矿山资源储量增减大于25%重新估算的资源储量;
(五)改变矿床工业指标、补充可行性评价重新估算的资源储量;
(六)经批准同意调整(扩大、缩小、预留)矿区范围的资源储量;
(七)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时,所依据的资源储量报告超过三年(含三年),需确定剩余的资源储量(未开采的除外);
(八)国家重要矿区规划、资源储量登记等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认为应予评审、备案的其他情形的资源储量。
第二部分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程序及要求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包括申报、受理、组成评审专家组、召开评审会议、报告修改、出具评审意见书等程序。
一、评审依据
(一)国家和省有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及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国家和省有关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三)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有关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标准、规范、规定;
(四)国家发布的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
(五)与矿业权有关的文件、资料。
在执行各类标准、规范、规定要求时,一般应坚持“从上”原则,即:国家标准和行业(管理部门)标准都有规定的,从其国家规定。
二、评审职责
(一)储量报告评审申请人对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全责;
(二)储量评审机构对评审意见书及其评审结果和提交的申请备案文件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全责;
(三)专家组向评审机构负责;
(四)专家组各评审专家独立评审,提出署名的书面评审意见,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五)专家组长汇总专家组成员意见(可保留不同意见),起草评审意见书讨论稿,经评审会议讨论修改通过后,由专家组组长签发。
评审意见书是矿山开发利用和进一步进行地质工作等方面的一个重要的技术资料,评审机构要认真按有关要求形成评审意见书,并对评审意见书的完备性、严谨性负责。
三、评审规则
(一)储量报告评审申请人应遵循如下规则
1.送评储量报告及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欺骗;
2.不得要求评审机构指定评审专家组成人员;
3.在评审会议召开前不得与评审专家直接联系。
(二)储量评审机构应遵循如下规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等;
2.评审过程中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公正;不得通过评审申请人或编制单位将储量报告转送有关评审专家;
3.对评审申请人和储量备案机关诚实、守信;
4.不得与评审申请人、备案机关工作人员串通作弊;
5.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6.在评审会议结束时,应将评审会议确定的主要修改意见整理成文稿,分送评审专家组成员、储量报告评审申请人;
7.对评审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以及评审结果,严格保守秘密,并建立完善的评审资料档案保管制度。
(三)评审专家应遵循如下规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现行的规范、标准,认真负责地进行资源储量评审工作,并对评审报告的技术质量负责。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行为;
2.不得在召开评审会议之前与储量报告评审申请人直接联系。若需了解地质勘查工作或报告编制工作中的有关技术问题,应报告评审机构,由评审机构负责核实。
四、评审主要内容
应从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准确性等方面对储量报告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必要时要对编制报告所依据的原始资料等进行可靠性、一致性检查。评审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实地调查,对存在重大问题的,要提出专门的调查报告。
评审专家独立审查,重点是对报告正文、附图、附表、附件逐项审查。同时也要审查报告与所提供各项要件的一致性及其合规、合理性。审查过程中要做好标记、记录,并及时对审查发现的报告中可修改问题和不可修改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写出个人审查意见。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储量报告编制格式内容的审查。非煤地质勘查报告应严格按《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及其附录要求编排;煤矿地质勘查报告应严格参照《煤炭地质勘查报告编写规范》及其附录要求编排;储量核实报告参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及其附录要求编排(附录12)。
1.储量报告名称审查
勘查报告、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名称:贵州省××(勘查项目名称)报告(或闭坑地质报告)。
核实报告名称:贵州省××(采矿许可证记载的矿山名称)××矿(指矿种名称)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或资源储量核实与××(指勘查阶段)报告。
2.扉页审查
矿业权人,应与提供的矿业权证照对应一致。已更名且尚未变更其证件的,要依据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采用更名后的名称。公章名称应与其完全一致。
报告编制日期原则上应在矿业权有效期内,并与送审时间相近且合理。同时审查提供的各类资料与编制日期应相适应,不得有编制日期之后形成的原始资料或综合整理(中间成果)资料。
3.正文审查
章节内容齐全、设置合理;章节目录与正文章节设置相一致,不得存在内容过简、内容不翔实或文不对题的问题。
4.附图审查
各类附图应满足规范规定要求,无应附未附图件问题;附图目录与各附图的顺序号、图号、图名、比例尺要吻合一致。附图名称规范,比例尺、坐标、图例、责任签等齐全、正确、合理。
5.附表审查
附表齐全,附表名称规范,各附表的目录、表格项目设置齐全、正确。附表目录与各附表名称吻合一致。
6.附件审查
附件齐全,附件目录与各附件名称吻合一致,各附件真实可信。属复印件的,必要时应验原件。
(二)有效矿业权与储量报告评价范围一致性、合理性的审查。提交的储量报告及其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应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吻合一致。储量报告达到的地质工作程度应是对矿业权许可区块范围内的总体评价。提交的储量报告中,储量估算范围仅为矿业权范围的一部分,在储量估算范围外的矿业权内未做相应的勘查工作,且储量估算范围外的矿业权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变更、注销的,储量报告不予通过评审。
(三)以往勘查开发地质资料搜集、整理和利用情况的审查;报告引用各类地质资料描述、阐述准确性、一致性审查。搜集的各类资料的真实性需要保管单位盖章确认。
(四)报告编制依据的原始资料、核实报告与所依据原报告、采掘资料的真实可靠性的审查。采掘资料应清楚反映矿山名称、矿体(层)编号、历年采空区(必要时包括采落矿厚度、品位等)、塌陷区、保有资源储量范围、矿业权范围(应区别反映采矿许可证范围和划定矿区范围)、控矿工程编号及相关参数、采掘平面图或采掘立面图的比例尺、施测完成时间、实测单位等,并加盖实测单位公章,以示对其真实可靠性负责。提供的各矿体(层)采掘平面图或采掘立面图等要与矿体(层)产状特征所决定的资源储量估算图形式相对应。如:矿体形态复杂的金属矿产,一般较多采用垂直平行断面法或水平平行断面法,另附资源储量估算垂直纵投影图或资源储量估算水平投影图。与之相应的,矿体(层)产状较陡的应提供采掘立面图,否则为采掘平面图;矿体(层)形态较简单、产状较陡的矿体或矿层,一般采用资源储量估算垂直纵投影图,一般应提供采掘立面图;矿体(层)形态较简单、产状中等至近水平的矿体或矿层,较多采用资源储量估算水平投影图,则应提供采掘平面图。也就是说,提供的采掘资料测图方式要与资源储量估算图方式相一致,采空区范围直观、明了,可对比性强。
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由本采矿权人开采形成的采空区范围,经由有资格的矿山地测机构施测完成后,应及时送县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新划定矿区范围内或采矿许可证范围内以往形成的采空区范围应由县、市两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核实确认。“确认意见”直接签于采掘资料上,内容包括对该资料“是否符合实际情况”的具体确认意见、责任人签名、核实确认时间,并加盖确认机关公章。必要时,可另附书面说明材料。
(五)勘查许可证载明的勘查阶段、矿种变化情况,地质及其成矿地质条件查明程度的审查。对提交的储量报告,地质工作程度不应低于地质勘查规程规范规定的各勘查阶段控制及研究程度。地质勘查工作必须坚持综合勘查评价的原则。
对采矿权,已建矿山地质工作程度不能满足矿山建设需要或矿区范围发生变化,需重新编制储量报告的,应按现行规定和相关地质勘查规范的要求,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并编制储量报告。
(六)矿体(层)特征及其矿体(层)连续性、稳定性的查明与控制程度审查。应满足规程规范规定的要求。
(七)矿石质量特征及其主要矿产与共、伴生综合评价矿产的控制与查明程度的审查。应按照“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利用”的原则,对矿区范围内的共伴生矿产(含非金属矿种)进行综合勘查、综合研究评价。
(八)矿石加工选冶(洗选)技术条件研究程度的审查。应符合规程规范规定的最低要求。
(九)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基本特征、复杂程度、勘查类型及其查明程度的审查。凡以提供开发利用为目的的矿产勘查报告,其矿石的选冶加工技术条件研究、开采技术条件(包括水工环及煤的瓦斯含量、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趋势)倾向性、地温异常等其它开采技术条件)研究等均应达到满足矿山设计要求的程度。申报资料审查时主要是检查是否开展了相关工作,并提供了相关资料。
煤矿探矿权人应对勘查区块范围内的煤炭和煤层气进行综合勘查。
预查阶段。应开展野外和邻近矿井煤层气地质调查,了解煤层割理发育情况及方向,调查邻近矿井瓦斯情况。
普查阶段。煤层气的勘查评价工作应与煤的普查同时部署,同时进行。应选择在两条勘查线上的钻孔,分别在不同深度采取各可采煤层的瓦斯煤样,测定煤层的瓦斯成分和甲烷含量。着重了解勘查区内煤层气赋存的基本特征,初步划分各可采煤层瓦斯带,确定甲烷、重烃等含量深度平均值,预测煤层气资源量。对煤层气进一步工作的前景作出评价。
详查阶段。当发现煤矿区主要可采煤层的煤层含气量(空气干燥基含气量)贫煤-无烟煤等于大于
勘探阶段。在详查工作的基础上,当发现大、中型煤矿区主要可采煤层具备地面抽采煤层气的可行性时,应进行小井网煤层气试验,提交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报告,估算煤层气地质储量。
煤矿采矿权人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开展煤矿的瓦斯地质工作,应有各算量煤层的瓦斯含量、 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资料情况,以及矿井的相对瓦斯涌出量、绝对瓦斯涌出量、是高或低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情况等。在资源储量的核实或补充地质勘查时,可在钻孔中测定煤层瓦斯压力,预测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煤和瓦斯突出可能性,并估算煤层气资源储量。
(十)财政出资勘查项目质量及其技术规程、规定执行情况的审查。各级财政出资的勘查项目,应严格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地质勘查设计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书。并按规定组织野外工作验收,出具野外工作验收意见书,野外工作验收结论意见明确。
(十一)勘查类型的确定依据及其合理性以及相关规范执行情况的审查。其中包括:勘查手段选择、工程网度确定是否合理,是否达到相应地质工作阶段(即地质可靠程度)要求的审查。
(十二)采用工业指标的依据以及工业指标可行性评价论证结论合理性以及与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一致性的审查。预查、普查报告应采用现行一般工业指标(低限值);详查、勘探阶段采用现行一般工业指标的,其可行性应在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应材料中予以论证,并可与勘查报告同时提交评审、备案。
未采用现行一般工业指标的,在编制送审的储量报告之前,应由矿山建设设计及工程咨询单位对工业指标进行论证后出具的专家审查意见,同时应提交与勘查阶段、矿石选冶加工技术条件难易程度及提交报告用途相适应的矿石选(冶)加工技术条件研究报告。
对采用高于一般工业指标估算资源储量的矿产地质详查、勘探或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编制和评审,应当从严掌握。采用已经有权机关备案(批准、认定)的矿产地质详查、勘探或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矿山(矿区),再进行资源储量核实时,可沿用原确定的工业指标估算资源储量。涉及缴纳矿业权价款(出让收益)的储量报告,不得采用高于一般工业指标估算资源储量。
(十三)矿体圈定、块段划分原则、资源储量估算方法选择,参数的确定等合理性的审查;按控制程度划分资源储量类型的划分原则正确、合理性及矿产资源储量估算结果可靠性的审查。资源储量类型须符合《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的规定。煤炭资源勘查开发遵循《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的规定。
此外还应包括,接续性勘查或资源储量核实时资源储量(升降级、增减量)变化情况及变化原因的审查;消耗资源储量估算依据,包括采掘资料的施测、核实确认情况等及其合理、可靠性的审查等。
(十四)以资源开发、办理采矿许可证为目的依据的储量报告,可以《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代替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内容除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大纲要求外,还应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关于采用工业指标可行性的论证内容,对矿产开发是否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上允许”的研究论证内容,并能达到相应可研程度要求。
(十五)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查。对已办理压覆审批,但因压占范围特殊,不宜调整矿区范围(即剔除压覆范围)的,应提供《压覆矿产资源登记书》,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单独统计,不列入可开采范围内保有资源储量。矿区范围可调整的,应将压覆范围从矿区范围划出。因已有的建筑(设)因素(如铁路、村庄)、自然生态因素(如水源地、公园保护区)、法律社会因素(如禁止开发地段)等事实压覆的矿产资源,不必履行压覆审批手续,但应在资源储量报告中分割出压覆的矿产资源范围,估算内蕴经济资源量或预测资源量,经储量评审备案,作为划定矿区范围(办理采矿许可证)、矿业权变更的依据。
(十六)核销资源储量资料的审查。核销资源储量应以经确认的采掘资料为依据,核销资源储量的矿体(层)资源储量估算图必须与采掘资料一一对应,采空区范围直观可辩,对应吻合性好。核实核销资源储量估算的日期应在采掘资料确认之后,并时间相近、合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采掘资料和资源储量估算结果,不得作为核销资源储量的依据。非正常损失,需要提供核销批复文件。
(十七)资源储量及变化对比审查。矿产资源储量估算对象和范围明确,依据充分,有关空间范围关系叠合图已标明拐点坐标、开采标高,且对应关系清楚;与最近一次报告中的资源储量对比清楚,并与矿区范围内计算矿业权价款(出让收益)时提交评审备案(或批复)的资源储量进行对比说明。
(十八)规程规范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五、评审程序
(一)储量评审申报及受理
储量评审由矿业权人(或矿业权申请人)向储量评审机构申报。
1.申报资料的送达。矿业权人(或矿业权申请人)将储量报告及其相关资料全部送交储量评审机构,储量评审机构经办人按照下述“申报资料审查”要求进行合法、合规的初步检查。申报资料齐全,基本符合评审受理要求的,出具收件回执,同意接收申报资料的时间为送达日期。申报资料包括必须提供和根据需要提供的两部分资料。
(1)必须提供的资料
①有效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或预留、划定矿区范围、拟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范围的批复文件。送审时间原则上应在矿业权或预留矿区范围期满前至少45日以上,应基本保证评审备案工作正常运行所需时间;
②勘查合同(协议)或报告编制合同(协议),以及矿区开发建设或水源地建设有关的其他文件;
③承诺书。矿业权人应对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按要求提交相应的承诺书(附录3);
④矿业权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的叠合图(含重型工程分布);本次资源储量估算结果与相应范围内最近一次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估算结果对比变化情况表或图;
⑤储量报告(含附图、附表、附件),并按地质资料汇交要求提供电子文档;要求报告名称规范、正确;报告扉页内容符合要求,报告申报人和报告编制单位名称正确、公章清晰一致,责任人需手工签署姓名;报告正文章节齐全、规范、文图表对应;附图、附表、附件等各类资料齐全对口;必要时要求提供主要原始资料;核实报告应同时提供作为本次核实依据的原报告评审(批复)意见;
⑥勘查设计批复意见和野外验收意见(限财政出资勘查项目);
⑦与相应工作阶段要求相适应的可行性评价资料;
⑧由矿业权人、报告编制单位共同组织完成的《报告初审意见书》。一般应包括:前言部分,说明项目的确立、实施、验收、报告编制等基本情况,矿业权情况,基本地质情况,以往历次及本次地质勘查工作及其质量情况,采用工业指标及资源储量估算的基本情况,取得的主要地质成果及资源储量估算结果,存在问题与建议。也可参照评审意见书的格式内容编写;
⑨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2)根据需要应提供的申报资料
①法人名称变更证明材料。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法人名称依法变更,但尚未完成相关证件变更的,应提供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②保护期内地质资料使用证明材料。除依法开采的矿区外,直接依据他人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编制报告的,要提供资料合法取得(途径)的证明资料。
③采掘情况证明资料。开采矿区已形成相应采空区、需核销资源储量的,应提供基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确认的采掘资料;已有巷道工程,尚未动用资源储量的,亦应提供县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应书面证明材料。
④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内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应提供《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及省级以上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压覆矿产资源的批复文件。
⑤工业指标有关资料。详查和勘探阶段或储量核实报告采用非一般工业指标进行矿产资源储量估算的,应有可行性评价报告、矿石选冶加工试验报告、工业指标论证报告(含专家论证意见)及有关合同等;
⑥申报范围内最近一次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
⑦根据报告实际和有关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⑧记录有上述资料和本次勘查工程测量资料、样品化验分析数据和依据的以往工作成果资料来源等的软盘或光盘一套。
2.申报资料审查。申报资料送达后,接受资料的储量评审机构经办人应在2日内对送审材料进行是否齐全、合法、合规的审查。首先检查申报单位填写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附录2)是否符合要求;然后逐项核对、检查送审资料是否齐全,申报内容与实际提交资料是否吻合。
(1)储量报告受理范围的审查
①申请供矿山建设设计、编制矿山开发利用方案使用的采矿权或取水许可证所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或核实报告);
②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在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矿业权行政管理机关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时应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③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融资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或核实报告);
④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开采或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或闭坑地质报告);
⑤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或勘查报告);
⑥依据可行性研究重新改算或核实的储量报告;
⑦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规定需要评审备案的储量报告。
(2)评审备案权限的审查
①属国家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备案的
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矿产资源储量;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储量;国家有关部委颁发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储量。
属此范围的,应说明理由,告知评审申请人到国家级评审机构评审。
②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备案的
除国家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备案以外的,国务院令第241号附录所列34种主要矿种,跨市(州)的小型矿产地的矿产。
③市(州)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备案的
国务院令第241号附录所列34种主要矿产以外,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授权的矿产。
属此范围的,应告知评审申请人到储量报告所在地的市(州)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并向该市(州)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3.申报受理。申报资料齐全、清晰、对应、有效并有相应签章,且属于本评审机构评审范围的,评审机构应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申报人,说明退回的理由或应补充的资料。
(二)成立评审专家组
1.成立评审专家组的要求。评审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表》(附录4)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成立评审专家组,并将储量报告及相关资料送达评审专家组各位成员。
评审专家组应包括相应或相近矿种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矿产经济或采选冶方面有相关经验的评审专家。大中型储量报告,应聘有熟悉本矿区或类似矿区情况的评审专家。专家组长应是专家库中与主要矿产相对应的矿产地质专业的、实际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
按资源储量规模大小安排评审专家:其中大型 5—7名、中型3—5名、小型2—3名。
2.评审专家要符合回避制度要求,即评审机构不得使用与矿业权人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的专家承担评审工作。
3.提前介入本储量报告进行技术咨询的专家不应作为该储量报告的评审专家。
4.确定的专家组人员名单,在正式评审或专家组与申报人交换意见前,原则上应对申报人保密。
(三)召开储量评审会议
评审机构原则上自受理储量报告评审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应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评审机构负责召集,由评审机构负责人或其委托人主持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应包括会议主持人、评审专家组全体成员、申请评审的矿业权人或矿业权申请人、报告编制单位总工程师(大、中型储量报告必须参会)、主要编制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主要参会人员缺席不得强行宣布开会。评审会议一般程序:
1.由评审会议主持人介绍个人身份,各方介绍到会人员,确认到会人员身份。主持人宣布开会,宣读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评审会议纪律;
2.主持人介绍储量报告的申报、受理情况;
3.储量报告主要编制人介绍报告主要内容;
4.评审专家询问报告有关情况,发表评审意见;
5.专家组长宣读专家组意见,即《评审意见书》讨论稿;
6.讨论《评审意见书》讨论稿。有分歧时,可暂时休会,专家组对《评审意见书》讨论稿进行合议。经合议和修改后仍不能达成一致,但不影响报告通过评审的,指明分歧意见;
7.通过《评审意见书》(格式和内容要求见附录5)。若存在严重分歧意见,影响《评审意见书》通过的,不得强行复会通过;
8.主持人宣布会审主要结论性意见;
9.评审会议结束前,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反馈表》(附录6)的要求,将评审机构、专家组和评估师及参会人员的意见汇总整理提交给矿权人(或矿权申请人)。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储量报告不予通过评审
(1)未达到和完成勘查许可证上载明的勘查阶段的工作,其地质勘查程度、资源储量估算等不符合技术规程规范,且不是经修改文字即可符合要求的;
(2)提交的储量报告中,储量估算范围仅为矿业权范围的一部分,在储量估算范围外的矿业权内未做相应的勘查工作,且储量估算范围外的矿业权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变更、注销的;衡量某一阶段勘查程度的资源储量比例未达到要求的;
(3)勘查许可证载明的主矿种发生变化,未变更矿种的;
(4)未按一般工业指标估算资源储量,又未提交工业指标可行性论证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的;
(5)核实、闭坑地质报告未提供所依据的原勘查地质报告及其审批(查)文件,或原来就无正规勘查地质报告(指普查程度及以上的地质勘查报告)的;
(6)与已掌握的区域地质资料明显不相符合,特别是在储量核实中出现丢层、漏层,又无实际勘查资料证实的;
(7)送评报告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未通过评审的,会后应将送审报告及其全部资料退回申报人,但须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四)报告质量评分
各评审专家在对报告全面审查的基础上,根据《关于印发贵州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7〕161号)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质量评价表》的评分标准,对所审查的报告独立进行质量打分,由储量评审机构专人汇总,计算平均分数。
(五)报告修改
原则通过评审,尚需要修改的,应根据评审意见书对报告进行补充修改的,申报单位应自收到评审结果反馈表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小型储量报告修改最长不超过10日、中型储量报告20日、大型储量报告30日)完成补充修改,并将补充修改后的报告及《报告修改情况对照表》(附录7)送达评审机构。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完成报告修改的,应重新申报评审。
(六)准备备案申请材料,报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无需对报告进行补充修改的,储量评审机构应自评审会议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正式出具评审意见书,按备案要求,报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需要对储量报告进行修改的,储量评审机构应自收到补充修改后的报告、《报告修改情况对照表》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专家组长对报告补充修改情况进行复核,并对评审意见书进行必要的修改,正式出具评审意见书,按备案要求,报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部分 储量备案程序及要求
一、备案申报材料
通过评审、且申报单位对评审结果无异议的报告,根据备案要求,按下列顺序提供申报材料,由评审机构报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一)评审机构请求备案的文件(附录8),专家组长署名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附件;
(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
(三)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委托书或合同(协议);
(四)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表;
(五)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反馈表;
(六)《报告修改情况对照表》;
(七)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质量评价表(附录9);
(八)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或预留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附2000坐标系拐点坐标(电子文档);
(九)野外验收意见(限财政出资勘查项目);
(十)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的叠合图(含重型探矿工程分布)及与最近一次备案报告资源储量变化对比表;
(十一)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相关资料;
(十二)依据有关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矿业权人更名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复印件或有关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可行性评价资料(包括有关工业指标可行性论证的资料),因商业秘密的原因,矿业权人可提出暂缓发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并提交《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情况说明书》(见附录11)等。
二、备案职责
仅就评审机构、评审专家及评审程序等三项进行合规性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证明。
三、备案审查
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对备案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报送备案材料齐全;
(二)评审机构资格、评审专家数量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专家人数和专业按照提交备案资料中评审意见所附专家名单核对。
(三)评审程序合规。审查两方面内容,一是评审机构在召开评审会之前,已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表》送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二是评审机构出具的申请备案文件中,明确已按规定程序通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
四、备案
对未通过合规性备案审查的,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储量评审机构出具退件或不予备案的书面意见。
对已通过合规性审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储量评审机构出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的函》(附录10),并抄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单位。
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作为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进行矿产资源储备登记的依据。
第四部分 其它要求
一、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的分发与存档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与正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由评审机构合并装订(一式15份),统一分发。
(一)分发
1.备案的矿产资源主管部门5份。其中:备案机关留存2份、送上一级和下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1份、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部门1份。
2.评审申报单位8份。
3.评审机构2份:与送审资料一并存档一份;备份1份(含电子文档)。
(二)存档
储量评审机构负责对评审资料的立档保存工作。评审档案应有专人负责,专库保存。
评审档案资料主要包括:送审要件、有专家签名的专家评审意见、评审意见书审定稿底稿及评审机构认为应当保存的其他有关资料。评审结束后应及时建档、入库。评审备案结束后,其备案资料一并归档。
储量评审机构撤销、兼并、合并、分立时,应按有关规定和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评审档案的移交或处理工作。
二、储量成果信息发布
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发布全省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矿产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是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的指定媒体。发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必须是经依法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信息,原则上每季度发布一次,特别重要的由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并随时发布。矿业权人因商业秘密的原因,矿业权人申请评审备案时,可提出暂缓发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并认真填写《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情况说明书》(见附录11)。对于矿业权人提出暂缓发布矿产勘查成果信息,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认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依法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