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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USTRY DYNAMIC

行业动态

事关贵州煤炭行业 | 贵州省能源局等十一部门 印发《贵州省煤炭挖潜增产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07-22 信息来源:

为充分发挥贵州省煤炭资源优势,挖掘现有煤炭产能,释放先进优质产能,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实现增产增供,切实保障煤电稳定运行,贵州省能源局等十一部门结合实际制定《贵州省煤炭挖潜增产工作实施方案》,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予以印发。

一、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煤炭挖潜增产安排部署,深化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加快煤矿手续办理及建设进度,努力培育释放先进产能,实现煤炭增产增供、电煤稳定供应, 推动煤电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 工作目标

优质产能加快释放。2021年新建成投产煤矿40处(见附件1),新增释放产能2000万吨/年;“十四五”期间技改建成投产煤矿200处、新增释放产能1亿吨,2025年产能达到2.5亿吨/年。

供给能力显著增强。2021年力争实现煤炭产量1.36亿吨(见附件2),月产量达1200万吨;2022—2025年煤炭产量分别达到1.45亿吨、1.6亿吨、1.8亿吨、2亿吨。

三、 重点任务

(一)加快存量挖潜稳定一批

1.稳定现有生产、建设系统互不影响煤矿正常生产。提能改造系统与现有生产系统互不影响的煤矿,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不以采矿许可证规模为前置,采矿证有效期内可按程序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确保煤矿生产有序衔接。

2.停建停产煤矿有序复工复产。各有关市(州)、县(市、区、 特区)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内停产停建时间超1个月的煤矿进行摸排,采取针对性措施恢复煤矿生产、建设;因安全隐患整改停产停建的煤矿,各级煤炭行业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快隐患整改进度,尽快恢复生产、建设。

3.推行掘进进尺考核管理。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煤矿掘进进尺考核管理政策措施,通过省能源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给予支持,明确奖补资金支持对象、申报条件、申报资料、申报流程等事项。

4.因地制宜实施机械化采煤。对实施机械化改造后未达产煤矿逐矿排查,深入分析未达产原因,建立问题台账管理,采取派驻“机械化、智能化”指导组、大矿帮小矿、先进带后进等方式深入企业一线;对30万吨/年、45万吨/年煤矿因地质构造复杂、煤层倾角大等原因暂不具备实施机械化开采条件的,按照“一矿一策”方式开展技术论证,由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后允许采用炮采、普采等方式对现有采煤工作面进行开采(仅限于现有采煤工作面)。

(二)加快产能释放新增一批

1.推动联合试运转煤矿及时投产。加快联合试运转煤矿颁证验收,对已开展联合试运转的煤矿,指导督促煤矿在联合试运转期内提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验收,尽快持证依法生产,加快产能释放。

2.有序推动露天煤矿建设。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露天煤矿业务指导力度,加快组织开展露天开采方式论证,推动有条件的露天煤矿项目开工建设;涉及矿区总体规划修编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2021年底前尽快完成矿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修编,有序推进露天煤矿建设。

(三)加快证照办理推动一批

1.加强证照颁发(延续)指导帮扶力度。省能源局会同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煤矿安监局等单位进一步梳理煤矿手续办理情况,建立台账分类推进。省自然资源厅设置专席,接受煤矿企业咨询,对办理采矿许可证的煤矿进行指导;省能源局指导在建煤矿准备联合试运转备案材料,对正在联合试运转的煤矿,帮助指导准备安全生产许可证验收材料,加快推动煤矿证照手续办理。2021年下半年延续煤矿相关证照8处(见附件8)。

2.督促原30万吨/年以下煤矿加快报送两个设计。对原有规模为30万吨/年以下改造提能到30万吨/年以上的38处保留煤矿两个设计(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时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逾期仍未报送的,取消兼并重组保留资格,按自行淘汰退出处置,由煤矿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实施限期关闭。

(四)加强协调服务保障一批

1.推动矛盾纠纷、涉法涉诉化解。按照轻重缓急、先易后难原则分类建立处置台账。优先对正常生产煤矿和近期可投产煤矿的涉法涉诉问题进行协调处置;着力解决矿群矛盾纠纷,对影响煤矿正常生产秩序行为进行协调处置。

2.加快矿界重叠调整。由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牵头,会同能源、生态环境、 水利等部门,一矿一策督促指导市(州)政府及有关部门上报调整或处置方案,并按照“成熟一个批复一个”的原则加快解决矿界重叠问题。

3.强化人才支撑。支持省内大中专院校、职校开设煤矿机械、 瓦斯抽采等相关专业;加快推动贵州省能源职业技术学院筹建工作,支持职业院校联合重点煤矿建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支持引进煤炭高层次人才,加大培养力度,落实提高相关扶持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引进“专精新”煤矿设备维修企业,配齐配优专 业设备维修技术人员,常态化开展煤矿设备维护保养,力争实现“小故障不出矿,大故障不出县”,抢抓设备维修期,减少因设备故障导致煤矿停产时间。

4.规范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严格按照年度监管、监察执法计划执法,完善执法协调机制,形成上下联动、步调一致执法格局;严禁擅自提高执法标准、选择性执法;增强服务意识,科学引导煤矿依法加快生产,严禁要求煤矿企业停产、停建迎接检查,维护煤矿合法生产权益,增加煤矿月有效生产天数,确保煤矿依法合规安全生产。

(五)增加项目融资盘活一批

1.争取金融政策支持。积极向国家相关部委争取政策支持,将煤炭移除过剩产能行业,协调金融机构支持重点优质煤矿项目获取融资,促进煤矿产能释放;加大财政金融力度,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煤炭企业信贷支持,开发专项金融产品,重点解决煤炭企业流动资金问题,支持煤炭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2021年下半年力争实现融资贷款煤矿项目10处,融资贷款10亿元,新增产能315万吨/年,可增加产量100万吨。

2.发挥新型工业化发展基金作用。根据项目成熟度新型工业化发展基金加大对煤炭行业支持力度、加快投资进度,按照“成熟一个、支持一个”的原则,撬动社会资本支持煤炭产业发展,最大限度解决企业融资难题。争取2021年下半年基金投放煤矿项目额度不低于10亿元。

3.推动各专项资金落地落实。用好中央和省各项财政专项资金,优化专项资金发放流程,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由省能源局直接发放到煤矿企业制度,提高专项资金到企率。

(六)加快电煤中长协合同签订一批

多措并举提高长协合同的签约率、履约率,保障煤炭市场平稳健康运行;探索签订3年以上长协煤合同长效机制,稳定电煤价格,强化政府调控作用;建立公平煤质检测检验制度,切实提高煤质检验公平性;加强煤电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对电煤供应中长期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实施黑名单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煤矿实施联合惩戒;发电企业要切实履行电煤采购主体责任,争取上级支持,及时调整电煤价格, 积极拓宽进煤渠道,必要时增加市场煤供应。

(七)聚焦重点产煤县、重点煤矿企业打造一批

打造一批年产量1000万吨以上重点产煤县和年产量500万吨以上重点煤矿企业,在资金、人才、基础设施、要素保障等政策措施上予以倾斜,提高相关政策扶持力度,强化重点产煤县保供基地作用,推动重点煤矿企业做大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