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怎么建?这些政策看一看!
发布时间:2021-05-20
信息来源:
为了有序推进露天煤矿建设,确保“十四五”期间贵州煤炭有序释放存量产能,贵州印发了《贵州省有序推进露天煤矿建设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工作指引》尽可能减少环节、优化程序、减轻企业负担和缩短办理周期。那么露天煤矿到底应该怎么建?这些政策你需要深入了解。符合批复的矿区总体规划--
解读:截至目前,在我省已取得批复的矿区总体规划中,尚无露天煤矿开采,因此,要推进露天煤矿开采,首先要纳入矿区总体规划,就我省而言,主要是对已经批复的矿区总体规划及时进行修编并同步组织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是露天煤矿开办的前提和基础。
对不在现有矿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拟建露天煤矿,可依相关程序和规定向地方发改等相关部门申请,在矿区总体规划修编时纳入。
修编的主管部门及报批程序--
解读:资源储量为中型、规划总规模30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区,其总体规划由矿区所在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矿区总体规划(修改版)申报时间距原规划批复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五年。
产能置换方案(兼并重组或优化重组实施方案)批复依据--
解读:对现有设计规模低于90万吨/年而需要新申办露天开采,就必须按照"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原则,取得90万吨/年及以上产能置换方案(兼并重组实施方案、优化重组方案)。
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取得采矿权出让合同或采矿许可证--
解读:无论是露天、井工转露天或是井工/露天开采煤矿在项目开工(开工备案)前,都必须取得采矿权出让合同或采矿许可证。
符合最低准入规模及服务年限--
解读:新申办露天煤矿包括新建露天煤矿、井工转露天煤矿,即现有开采方式不包括露天而需要实施露天开采的,都属于新申办的范畴。
明确涉及露天开采的煤矿,其露天开采的设计规模必须达到90万吨/年及以上,且露天开采境界内的设计可采储量要满足服务年限不得低于8年的最低要求,开采境界内资源储量满足经济剥采比要求(在设计评审中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符合露天煤矿机械化和智能化开采相关设计及建设标准--
解读:在设计阶段要符合《贵州省露天煤矿智能化机械化建设与验收暂行办法》(黔能源科技〔2020〕49号)建设标准。
符合煤炭保障供应要求--
解读:露天煤矿开采是提高煤炭产量,保障煤炭供应尤其是电煤供应的重大举措,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露天煤矿与电厂签订电煤供应中长期合同(不低于1年),将供应任务落实到具体煤炭企业和发电企业。考虑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产品价值,避免"精煤粗用",对生产优质煤炭的露天煤矿,可通过购买等量的电煤来替代供应给电厂。
重视环境保护--
解读:对露天煤矿建设用地采取能租则租、应征则征的方式,依法依规办理土地、林地使用及林木采伐手续。办理土地、林地使用及林木采伐手续包括办理草地征占用手续。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优化简化办事程序,为符合申办条件的露天煤矿建设提供帮助。
安全有序开采--
解读:要充分确保开采安全,对露天/井工煤矿尽量采取单一开采方式,先露天后井工。对井工和露天开采不在平面投影重叠范围内而需同时开采的,必须在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审查和批复时明确,并同步对井工开采设计方案进行修改调整。对井工和露天开采在平面投影重叠范围内的,严禁同时开采。对露天开采区域完成露天开采后下部煤层需井工开采的,必须重新进行技术论证。对井工和露天开采在平面投影范围内不重叠,井工和露天部分拟同步开展生产建设工作,则井工和露天可分别申请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实施开采。
严格项目选址--
解读:县级人民政府针对拟申办的露天煤矿开采范围,要组织相关单位仔细勘验,重点审查拟开采范围与生态保护红线及各类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禁采禁建区等重叠情况,确认不存在重叠的,出具审查意见报贵州省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严格过程管控--
解读: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等要求,开展露天煤矿项目建设。严禁未批先建、未批先采,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相关规定及要求严格落实到矿产开发"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
严格责任落实--
解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和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等要求,按照"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强化"边开采、边治理、边复绿",同步开展生态修复和土地恢复治理,严格落实地方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
明确由省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有序推进露天煤矿建设的议事协调机构,对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协调研究,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及企业积极有序推进露天煤矿建设,切实履行责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