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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23 信息来源: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各煤矿设计单位、第三方评审机构:

针对近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我省煤矿安全准入工作开展情况检查指出的问题,结合我局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及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现就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及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设计编制及审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设计编制质量不高。一是编制不规范。部分设计单位未严格按照规范标准编制设计,存在附图、附件不齐情况;个别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在开拓开采章节不明确交代清楚采掘部署和接替情况。二是煤矿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学习不够。部分设计单位在设计编制依据中仍然引用一些已废止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个别设计单位在编制依据中虽然将引用的标准规范等的文名、时间、标准代号或文件号等进行了修改,但在设计内容中具体条款内容未进行校核,存在文不对题的情况。三是对重大灾害治理措施比选论证不充分。部分设计单位对地勘资料分析不足,重大灾害治理措施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比选论证、科学确定。

    (二)设计单位质量内控机制不健全、审查管理制度不落实。内部审核审查制度形同虚设,机制不完善、制度不落实、内部检查走过场。部分设计相关人员签字采用复印件代替手签,个别设计存在各章节相关内容前后叙述不一致,甚至存在叙述前后矛盾。

    (三)专家审查方面、第三方评审存在不足。一是落实“谁签字、谁负责”要求有差距。存在个别专家组长、审查专家不按规定在相应签字栏签字确认;专家未按规定在签字栏本人手签或手签章签署确认,提交的审查表格为复印件或采用扫描签字图片代替签章等情况。二是第三方评审机构对设计审查要求不严、标准不高。对专家组评审提出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对提出的问题未经修改就签署复核意见的情况视而不见,对专家的管理仅停留在对专家组人选的确定上,未对评审专家能力、责任心、出勤率等进行考核和管理,对专家组在评审中履职情况跟踪管控不到位。专家组长对提交的审查报告书相关内容或附表等没有认真核对,个别设计审查报告书中甚至引用废止或修改的相关规范标准,填写的审查表格为废止执行的审查表格等。第三方评审机构及专家组长对整个设计审查缺乏统筹把关。未全盘统筹考虑安排设计审查专业搭配、章节内容衔接等情况,专家组长未能对设计全文统稿,各章节各自为政、各行其是,设计文本内容前后不一、相互矛盾。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为切实提升设计质量,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和审查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严把设计质量关。

    1.规范编制设计。一是严格按《井工煤矿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导则》(AQ1097-201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18)编、审设计。二是不得缺失内容及附图、附件。如主要管网系统图(瓦斯抽采、消防与防尘洒水、供水施救、防火灌浆、压风自救等)、煤与瓦斯突出鉴定结论、评估结论等。三是各章节内容前后叙述要统一,不得前后矛盾

    2.严把评审关。一是第三方评审机构在确定评审专家组时应结合审查章节关联内容情况设立相应各专业小组,如:地质保障组(地质保障、防治水、防灭火、粉尘防治),采掘组,通防组,机电、运输、设备组,应急救援与安全保障组,小组长由第三方评审机构或专家组长在抽选的专家确定人员担任;小组长负责组内审查章节分工及审查报告相关内容,并与各章节分审专家在审查表“参加审查人”栏目共同签署姓名;专家组长负责全组专业分工及审查报告统稿工作,并在审查表“审查负责人”栏目签署姓名。二是第三方评审机构必须严格落实《贵州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联合审查管理办法(暂行)》要求,加强对专家组管理,建立健全对选派的评审专家考核机制,切实担负起评审责任。

    3.强化内控审查设计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和落实审查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审查核稿,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责任,切实提高设计质量。

4.规范文本签名。一是严格遵循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签字人员处应为本人手签或手签章二是严格履行签名、签章程序,严格按照设计、校审、审核审定人员、技术负责人顺序签名签章;评审专家组应对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报告书规范文本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9〕30号)印发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格严格审查,评审人员签名签章时,签名区域不留空白。三是设计审定稿、审查报告书由设计单位、第三方评审机构分别加盖骑缝章,以避免被修改和替换等情况发生

(二)准确、规范引用相关法律法规。一是严格按法律法规的层级排序引用。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层级排序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时中引用时应严格按照层级排序进行引用。 二是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引用要完整。法律法规规章等应注明颁布实施日期或修改修正日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应注明标准代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GB/T50518-2010)、《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 1026-2006)、《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三是各类法律法规和标准引用不得相互穿插,不得引用已废止的旧标准规范如:《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已经修订成《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2008年版《煤矿工业矿井设计规范》已修改、《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已经修编成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标准》,不能再引用。

    (三)严把设计基础资料关。一是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设计。二是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三是要认真分析评价地勘资料,对0.3米以上的煤层要按要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并煤层综合柱状图、基础参数测定报告、突出危险性评估资料。

    充分比选论证、科学合理确定重大灾害治理措施。

    1.保护层论证选择依据要充分。一是突出矿井保护层论证工作要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逐步进行比选论证,依据的参数要准确、合理、充分、可靠;二是对法向距离小于5米的平均厚度大于0.3米的邻近突出煤层,要同步治理、同步检验、同步消突。三兼并重组矿井,设计矿井验收移交生产工作面已形成的(已采取区域瓦斯治理措施),当移交生产工作面煤层与保护层工作面煤层不统一时,要叙述交待清楚下一步保护层开采时间、空间及煤层开采顺序。

    2.科学合理确定矿井瓦斯抽采方案。一是顶(底)板瓦斯抽采巷布置,要合理确定巷道层位。二是I类、II类自燃煤层,顶(底)板瓦斯抽采巷兼作高位抽放巷时,要同步制定和安排防止采空自燃发火措施和监测手段。三是推荐采用大直径钻孔穿层预抽煤层瓦斯,降低成本预抽时间

三、进一步加强对设计单位(第三方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将进一步严格要求,加强对设计单位(第三方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经由专家审查通过的安全设施设计发现对指出的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到位、系统存在重大缺陷等重大问题拒不整改的,将对建设项目、评审结果、设计单位负责人、评审专家组长一并予以通报。对审查把关不严、履职不到位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和专家,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诫勉谈话或建议淘汰和移除专家库。对于设计质量差,严重不负责任、屡屡不改的设计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将运用联合惩戒机制列入信用“黑名单”。

请各有关煤矿设计单位及时将本通知予以传达,并请第三方评审机构及时将本通报情况传达到各个专家组及评审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