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DUSTRY DYNAMIC
行业动态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煤炭工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黔党发[ 2018]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的意见)) (黔府发(2017)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煤矿瓦斯防治攻坚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黔府发(2020)3号)及《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为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不断完善煤炭供给体系,优化全省煤炭产业结构,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推进煤炭工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妥善处置兼并重组煤矿
(一)对批准拟关闭的煤矿,相关许可证到期不再延续,由煤矿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实施限期关间,最迟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对因法院裁定书、判决书或调解书导致配对关闭指标缺失的煤矿,暂停办理转型升级及技改扩能有关手续;拟保留煤矿如需继续保留的,按产能"减量或等量置换"调整配对关闭煤矿指标。
(三)对2019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的煤矿,按黔府办函[2019]69号文件规定执行,相关许可证到期不予延续,自行淘汰退出。如该类煤矿与其他已批保留煤矿自愿进行替换的,可通过等量或减量替换保留。
二、明确兼并重组保留煤矿手续办理兼并重组(产能置换)批复的保留煤矿,继续办理其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环评、相关许可证颁发(换发)等后续手续。
(一)已批实施方案为30万吨/年及以上、但未批复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原有规模为30万吨/年以下保留煤矿,须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报送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属自身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取消兼并重组保留资格,按自行淘汰退出处置。
(二)现有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上、90万吨/年以下重组后批复同意提升规模的保留煤矿,须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报送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属自身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取消重组提升产能方案。
(三)鼓励保留的低瓦斯、高瓦斯煤矿在落实产能置换的前提下改造提升到60万吨/年及以上,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提升到90万吨/年及以上。停止审批30万吨/年以下整合技改到30万吨/年或45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重组方案;停止审批实施方案批复为30万吨/年和45万吨/年自行提能改造到90万吨/年(不含90万吨/年)以下规模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扩能改造方案。
三、有序实施产能置换
(一)产能指标计算方法。
1.已批保留煤矿进行产能置换的,其原配对关问煤矿采矿权已注销(废止),并取得保留煤矿初步设计(开采方案设计)批复,最高可按初步设计(开采方案设计)批复规模的200%计算产能指标;未取得保留煤矿初步设计批复的,按保留煤矿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规模计算。
2.未取得实施方案批复或实施方案已废止(撤销)的煤矿进行产能置换的,以原初步设计(开采方案设计)批复、项目核准或采矿权证载规模计算。
(二)产能指标使用和交易。
1.煤矿企业重组应同时满足煤矿"数量减半"的要求和国家关于煤炭产能指标"减量置换"的有关规定。坚持"产能指标随着煤矿走,买矿才有指标,买指标必须买矿"的基本原则,实施市场化交易。在满足产能"减量或等量置换" 的前提下,通过产能置换取得的产能指标可在本企业(集团)内部进行使用。
2.对省内煤矿关闭需将产能指标置换到省外的,必须明确生态修复责任主体、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并经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省外煤矿关闭需将产能指标交易到省内使用的,必须提供煤矿所在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并结合贵州省煤炭行业去产能相关政策办理。
(三)采矿权价款处置。对在省内进行产能指标置换的关闭煤矿,其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剩余部分资源储量可调整到对应保留煤矿或所在企业,用于抵扣给保留煤矿未缴纳采矿权价款(矿业权出让收益)的部分资源储量;抵扣不足的资源储量,由保留煤矿按现行标准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四、支持煤矿关闭退出
(一)对未取得兼并重组实施方案且自愿直接关闭的煤矿,完成采矿权注销(废止)后,按初步设计(开采方案、采矿权证)规模80元/吨给予一次性奖补;仅取得采矿权证未取得初步设计(开采方案)批复的,按采矿权证规模减半予以奖补。
(二)对批复保留而自愿直接关闭的煤矿,未取得初步设计(开采方案)批复的,按100元/吨扣除配对关问煤矿已拨付资金后给予一次性奖补,规模以参与重组煤矿原有产能之和认定;取得初步设计(开采方案)批复的,按80元/吨给予一次性奖补,规模以初步设计(开采方案)批复认定。
(三)对选择产能置换的煤矿关闭时不予奖补;对与未取得实施方案批复的煤矿替换保留、关闭的煤矿不予奖补;对因安全生产事故明确关间的煤矿不予奖补。
上述奖补政策所需资金从省能源局现有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协调保障。充分发挥省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作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能源局)要加大协调力度,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贵州煤矿安监局等单位要加大支持力度,不断优化简化煤矿手续办理。各有关市、县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措施保障,切实落实推进辖区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属地责任;对资源贫癖区整体退出煤炭产业的,鼓励市、县级政府在中央、省级奖补基础上,出台奖补政策进行支持。煤矿企业要抢抓机遇,主动作为,努力实现转型升级发展。
(二)加快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各有关市、县级政府要切实强化区域煤炭产业顶层设计,科学调整煤矿布局,合理配置煤炭资源,努力提升煤矿单井规模,加快推进煤矿企业智能化、机械化("两化" )升级改造,切实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做大做强做优煤炭产业,实现能源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坚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有关市、县级政府要积极通过加快煤矿建设、科学安排煤矿正常生产建设时间等措施,释放新增产能,稳定煤炭供应。要积极加强舆情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有效化解煤矿兼并重组转型升级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坚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